中新網4月26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所附裝備目錄與商品清單予以調整。全文如下:
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
財關稅[201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所附裝備目錄與商品清單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見附件1)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0年修訂)》(見附件2)自2010年4月25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見附件3)自2010年4月25日起執行,對新批準的《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4月25日)批準的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設備,在2010年10月25日前繼續按照《暫行規定》附件3執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10月25日)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中設備,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三、自2010年4月25日起,《暫行規定》中附件1、2、3廢止;已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在免稅進口額度內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4月25日)申報進口的,仍可按照《暫行規定》附件2執行。
四、新申請享受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及機電設備、高速動車組、大功率機車、大型鐵路養護機械、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大型施工機械領域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2010年4月25日至5 月25日提交申請文件,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應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執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上述領域的地方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抄送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軌道交通承擔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進口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及機電設備所需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城市軌道交通、核電承擔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可在項目進口物資計劃確定后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提交申請文件。上述領域項目業主在2010年申請享受該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應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請文件。
七、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對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配套部件、數控裝備及其功能部件等領域的申請條件進行了調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認定符合資格的上述領域的企業,如企業享受政策的裝備有關技術規格要求或銷售業績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調整的,原認定免稅資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上述領域新申請企業和原認定資格企業(享受政策的裝備有關技術規格要求或銷售業績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調整的)申請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間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應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按照《暫行規定》有關申請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請文件。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比照第四條第二款的要求完成初審工作。
八、本通知對重大技術裝備企業優惠政策情況報告有關格式及要求進行了修訂(見附件4),自2010年4月25日起,《暫行規定》中附件5廢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所有企業,應在2010年5月25日前按照《暫行規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關要求報送享受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5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進口需求。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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