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拆”到“搬”:折射出法治理念的進步
正式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無論從名稱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有很大的變化。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只有因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進行危舊房改造……
“這次征求意見稿名稱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然僅僅是一個名稱,但伴隨著名稱的改變,其內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變化。”王錫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對征求意見稿予以了較高評價。
王錫鋅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強調的是“管理”,而新名稱體現了由單向的管理到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而且征求意見稿中摒棄了“拆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遷”,從“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種法治理念的進步。
“拆遷這個概念從法律上來說其實是一個非常不適當的概念,因為拆遷僅僅是一個行為。而且這個概念在過去的十多年里帶來很多問題,造成一種不良的社會心理暗示。”王錫鋅說。
王錫鋅認為,征求意見稿不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規定上也有很大進步。
“目前,由商業利益導致的拆遷占大多數,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從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可以看出,將來政府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只適用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對現實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錫鋅說。
此外,在征收程序上,征求意見稿也注重程序公正,通過盡可能的公開,引入專家建議、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機制,以及內部的層級審查與司法監督,來使程序、決策更加民主、合理,并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更好保護和救濟。
征收補償:盡可能做到公平合理
前不久,貴陽警方通報了一起性質惡劣的暴力野蠻拆遷引發違法堵路群體性事件的處理結果,其中受雇于開發商、參與野蠻暴力拆遷的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因拆遷補償難以達成一致,暴力野蠻拆遷事件時有發生。個別開發商對拒絕拆遷的所謂“釘子戶”,采取恐嚇、威逼、停水、斷電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顧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說。
王錫鋅表示,拆遷過程中大量的野蠻、暴力、脅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也沒有賦予拆遷人這樣的權力。
有關專家認為,其實多數老百姓并不反對拆遷,關鍵是補償不到位或標準太低。
針對補償、強制拆遷等矛盾突出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專門作出了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房屋的征收、補償是原來拆遷制度中比較核心的問題。一旦把拆遷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補償盡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說房屋征收補償中遇到的問題是可以得到解決的。”王錫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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