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對此作了詳細解讀。
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時,由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
這位負責人說,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但因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企業年金運作復雜,各地區、各企業差異較大,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存在較多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企業和基層稅務機關常有反映。這次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關規定。
通知重申了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的政策規定,即個人繳費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
舉例來說,假設某企業職工年金賬戶中每月個人繳費100元、企業繳費400元,其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在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屬于個人稅后工薪的繳費;企業繳入其個人賬戶的400元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4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通知規定,企業繳費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在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時,由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對個人取得企業年金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稅收政策體現了鼓勵支持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目前還屬于初步建立階段。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3.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覆蓋職工1038萬人,所覆蓋職工僅占參加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6%左右。
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給予鼓勵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過程中,堅持了既考慮調節收入分配,又要體現對企業年金發展給予適當鼓勵和扶持的原則。
比如,規定的將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單獨計稅的方法,就很好地體現了上述原則。對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稅,可以有效防止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同時,將企業繳費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方法,又降低了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實際上也是一種較為優惠的計算方法,目的是鼓勵和扶持企業年金的發展。另外,將企業繳費區別于正常工資、薪金單獨計稅,也便于為中途退出年金計劃的職工辦理退稅。
為何采取在企業繳費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
我國在企業繳費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有的國家是在年金領取環節征收個稅。對此,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從國際上看,在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環節上,既有在企業繳費環節征收、在領取環節免稅的國家,也有在繳費環節免稅、領取環節征收的國家,征收環節不是統一的,每個國家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環節的選擇,都是與本國的稅制和稅務機關的實際征管能力相適應的,取決于各國的實際。
我國之所以沒有在個人退休領取年金環節扣繳稅款,主要是基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和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據了解,對企業年金在領取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國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實行綜合稅制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國家,其對個人的退休金是征稅的,稅務機關不僅具有完備的個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機制,而且具有全國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項稅制,且對退休工資或退休金予以免稅,不具備將企業年金遞延至個人退休領取環節征稅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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