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表)
發改運行[2009]3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煤炭局(辦),煤炭、電力、鋼鐵、有色、化肥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2004年以來,煤炭產運需銜接堅持改革方向,注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基本形成了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企業自主銜接資源、協商定價的新機制,促進了煤炭市場穩定發展。雖然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煤炭消費和生產持續增長,供需總量有望保持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區域煤炭資源和運力增長限制,以及一些不確定因素等影響,還會出現局部地區、個別時段供應偏緊等問題。為確保國民經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現就進一步完善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完善煤炭產運需銜接機制、保障穩定供應為目標,進一步改善宏觀調控
(一)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等,預測全國和區域性煤炭消費需求、生產和交通運輸能力,做好煤炭產運需總量平衡。
(二)在綜合平衡基礎上,對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由我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指導意見;對產煤省區內產運需銜接,由地方政府經濟運行、煤炭管理等部門會同鐵路、交通等部門,按照全國統一原則和政策予以指導。
(三)繼續推進煤炭訂貨改革,鼓勵供需雙方簽訂長期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以區域市場為補充,以網絡技術為平臺,有利于政府宏觀調控、市場主體自主交易的現代化煤炭交易體系。過渡期內,要繼續完善“經過三個階段、形成三種關系”的銜接方式。即政府發布產運需銜接原則、政策和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礦與用戶銜接資源、協商價格、簽訂合同,形成供需之間的購銷關系;煤礦與鐵路局銜接落實鐵路運力,形成礦路之間的托運承運關系,對需經港口中轉部分,煤礦與港口銜接裝卸、堆存等作業,形成礦港之間的委托被委托關系。
(四)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行為,減少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銜接原則、政策和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等,通過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指導產運需銜接。
(五)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等,按照落實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本原則,督促指導銜接,依法規范市場行為,協調解決銜接中的問題。
二、按照明確性質和功能、優化結構的要求,完善運力配置意向框架
(一)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逐步推進運力配置方式改革。在當前鐵路運力仍然緊張、結構性矛盾突出的情況下,繼續堅持和完善近幾年所采取的取消指令性分配、根據鐵路實際狀況發布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的方式,以指導和服務供需企業銜接。
(二)根據居民生活、電力、化肥和冶金等重點行業跨省區煤炭需求、煤炭資源及鐵路新增運力等情況,適當增加跨省區鐵路運力,重點加大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煤炭外運力度。
(三)新增鐵路運力重點增加發電用煤,同時兼顧煉焦煤、無煙煤等不同煤種、不同用途的煤炭產品,鼓勵企業優化煤炭產品結構,提高煤炭使用效率。
(四)適應部分重點產煤省區實施煤礦兼并重組整合,做好運力配置主體和運力結構調整,實現平穩過渡。對每個礦點的運力配置意向,原則上以上年度意向框架為基礎,適當考慮現有礦井生產能力變化等情況,并對國家核準建設的新投產礦井給予支持。
三、進一步加強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提高效率,改進和完善供需銜接
(一)供需企業之間銜接簽訂合同,是整個產運需銜接的中心環節,各方面都要做好服務、支持與配合工作。在指導意見發布銜接原則、政策和運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內,供需企業要協商完成合同簽訂。
(二)改變目前煤炭供需雙方集中銜接的做法,由企業在規定時間自主選擇適當方式,分散進行銜接。政府部門和行業組織都不得規定企業的銜接方式,不得強制企業集中銜接。
(三)凡屬依法生產經營的煤礦和用戶企業,不分所有制、不分隸屬關系、不分新老企業,均可以公平自主參加銜接。禁止未經國家核準(審批)、違規建設的煤礦參加銜接。
(四)供需銜接必須堅持以煤礦和終端消費企業為主體,堅持以發煤、收款煤礦為供方,接煤、付款廠家為需方簽訂合同,禁止和取締中間環節介入供需銜接。任何部門、機構和單位不得干預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
(五)供需企業要以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為依據,以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為基礎,銜接購銷數量、簽訂合同,嚴禁脫離生產經營實際,簽訂虛假合同。鼓勵供需企業之間簽訂五年及以上的長期購銷合同。
供需企業要強化合同意識,合同須明確數量、質量、價格和違約責任,信守合同承諾,不得擅自變更。
(六)在運力配置意向框架范圍內,支持煤礦優化用戶和煤炭產品結構,支持用戶優化煤礦資源結構,把優質資源和有限的運力,調整到技術先進、節能減排、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企業。
(七)供需企業簽訂的全部合同,須登錄中國煤炭市場網(www.cctd.com.cn)煤炭網絡交易系統,由系統自動生成分行業、分企業的匯總數據。不再召開合同匯總會。委托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整理網上合同簽訂情況。
四、推進煤電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煤電價格關系,促進協調發展
(一)煤炭價格繼續實行市場定價,由供需雙方企業協商確定,堅持以質論價、優質優價等原則,進一步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
(二)參考國際通行做法,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電煤市場價格指數,通過價格信息網絡及時發布,為供需企業協商價格提供參考依據,引導生產和消費。
(三)清理各地區、各部門現行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征收的各類收費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收費和基金,整合性質相近、重復設置的收費和基金,推進涉及煤炭資源稅費制度改革,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四)積極穩妥地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競爭確定電價的機制。過渡期內,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調整發電企業消化煤價上漲比例,設置煤電聯動最高上限,適當控制漲幅。當前,要保持煤炭、電力價格基本穩定,促進經濟協調發展。
五、按照加快托運承運銜接、提高運輸效率的要求,改進和加強運力銜接落實
(一)銜接落實鐵路運力,必須以供需企業之間簽訂的內容齊全、規范的煤炭購銷合同為前提,以鐵路局在煤炭購銷合同上蓋章承諾提供運力為標志。各鐵路局一律不得在煤礦企業提交購銷合同前,對煤礦或用戶分配運力。
(二)跨省區煤炭運力銜接,原則上于指導意見發布30日后開始,力爭一周之內完成。對在規定的供需銜接階段未完成購銷合同簽訂和錄入網絡系統的,原則上不再銜接落實運力。
(三)銜接落實運力,要以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為依據,體現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做好“五個傾斜”: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國家核準(審批)建設的企業(項目)傾斜;向節能減排搞得好的企業傾斜;向長期合同、大宗合同傾斜;向合同兌現率高的企業傾斜;向戰略裝車點、大客戶、實現路企直通運輸、裝車發運效率高的企業傾斜。
對購銷數量、質量、價格等內容齊全、明確的長期電煤合同,可按電煤意向框架總量的50%銜接落實長期運力,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不再逐年安排。
(四)在銜接落實運力過程中,我委和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嚴重違背銜接原則、政策和運力意向框架,有可能對煤炭穩定供應帶來重大影響的,予以必要的調整。
銜接落實運力結束后,由鐵道部將匯總的產運需三方認可的合同提交我委,作為日常監管合同履行的依據。對其中需經港口中轉部分,按照物流銜接的要求,分煤礦和港口抄送交通運輸部和有關港口,作為港口組織年度重點作業的依據。
各有關部門、地方、行業協會和煤炭產運需企業要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認真貫徹本指導意見,加強協調配合,努力做好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為保障煤炭持續穩定供應、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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