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國家標準委發布說明,明確表示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是具有明顯不同特點的兩種產品,并認為“重量超過40kg、車速超過20km/h的電動助力自行車就是摩托車的觀點是不確切的”。
國家標準委在說明中稱,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是具有明顯不同特點的兩種產品。1999年發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電后的續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騎行功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路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目前消費者購買使用的,符合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車主不存在需要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等問題。
而今年批準發布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中規定,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50公里。與此同時,標準還對電動摩托車動力性能、轉向、燈光信號等多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
“只有符合標準的電動摩托車才按照機動車管理。”國家標準委明確表示,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必須滿足作為機動車所規定的各種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要求,目前發布的電動摩托車標準,僅僅是電驅動摩托車關于電動部分的補充。而合格的電動摩托車,除要滿足關于電動摩托車的標準,還必須滿足作為普通機動車的標準和法律法規等要求。因此“重量超過40kg、車速超過20km/h的電動助力自行車就是摩托車的觀點是不確切的,這兩項指標,違反的是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要求。”(記者錢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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