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選拔和聘用
第十一條專職外部董事的選拔是指通過組織推薦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國資委任命或聘任為專職外部董事。
專職外部董事的聘用是指根據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結構需求,從專職外部董事中選擇合適人員,由國資委聘用為董事會試點企業的外部董事。
第十二條組織推薦一般經過下列程序:
(一)溝通醞釀人選;
(二)確定考察對象;
(三)與考察對象就外部董事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等相關事項進行溝通,聽取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六)提出建議人選;
(七)提交國資委黨委會議討論決定;
(八)辦理任用手續。
第十三條聘用專職外部董事一般經過下列程序:
(一)對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進行結構分析,提出專職外部董事需求;
(二)按照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需求,考慮專職外部董事的專業結構等因素,提出建議人選;
(三)提交國資委黨委會議討論決定;
(四)辦理聘用手續(推薦到股份公司擔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規定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第十四條專職外部董事在董事會試點企業任職實行任期制,在同一企業任職時間最長不超過6年。
第五章 評價和薪酬
第十五條專職外部董事的評價實行年度評價與任期評價相結合,按照《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董事評價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六條專職外部董事的薪酬標準由國資委制定。
第十七條專職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評價薪酬、中長期激勵等部分構成。
第十八條專職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與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九條專職外部董事評價薪酬和中長期激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專職外部董事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專職外部董事薪酬由國資委支付。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機構每年根據專職外部董事薪酬管理辦法擬訂專職外部董事薪酬方案,報國資委審核后兌現。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二條專職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職(解聘):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評價或任期評價結果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個年度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的;
(三)履職過程中對國資委或任職公司有不誠信行為的;
(四)因董事會決策失誤導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本人未投反對票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六)交流擔任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二十三條專職外部董事提出辭職的,按程序批準后辦理辭職手續。未批準前,專職外部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專職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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