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請程序及資金監管
第十四條 海淀園管委會根據本辦法編制《產學研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和評審。
第十五條 對于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當年不得重復享受區政府財政支持。
第十六條 接受資金支持單位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并接受海淀園管委會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產學研合作項目應在合同到期后三個月內,向海淀園管委會提交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合同執行情況、取得的成果、項目社會經濟效益、項目實施的經驗和教訓、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資金支持單位的發展變化等方面。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產學研資金,截留、挪用和擠占、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除追繳全部撥付資金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海淀區的任何資金支持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2009年度海淀區促進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為實施我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現根據《海淀區促進產學研合作實施辦法》(海行規發〔2009)11號),發布促進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一、支持方向
海淀區促進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海淀區創新企業牽頭進行的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的產學研合作,獎勵產學研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申報項目如下:
(一) 技術轉讓、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資助
(二) 產學研合作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貼息
(三) 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資助
(四) 產學研合作共建研發中心資助
(五) 產學研合作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產業化項目資助
(六) 高校、科研單位科技成果產業化資助
(七) 高校、科研單位工作人員職務發明成果產業化資助
二、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條件
海淀區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僅限于以海淀區創新企業為主體,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在風險共擔、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機制下開展的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項目。優先支持海淀區重點企業、中關村科技園區百家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的產學研合作項目。
申報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在海淀區注冊的創新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
2. 申報項目符合區域發展要求,創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較強引導示范作用;
3. 申報單位已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識產權以及合作成果的歸屬、利益分配等各方權利義務;
4. 申報單位對項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階段性成果,并有與產學研資助資金相配套的跟進資金;
5. 具備實施項目所需的技術、人才、設備、管理等保障條件,有嚴格的財務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對資助資金的使用能進行及時評估與校正。
(二)各支持項目申報條件
1. 技術轉讓、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資助
支持政策:企業接受高校、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委托高校、科研單位進行技術開發或與高校、科研單位合作進行技術開發,項目達到小批量生產階段,產值占當年總產值10%以上,按企業上年度實際支付的開發、轉讓金額給予最多20%的資助,最高為100萬元。
申報條件:
(1)合作項目收入占當年總收入10%以上,總收入是指企業全部產品和服務的銷售收入的總和;
(2)申報年度內,合同款已經實際部分或全部支付(以發票日期為準),對于應付而未付的款項轉入下一年度申報。
2. 產學研合作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貼息
支持政策:對產學研合作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最高給予企業50%的貼息,同一項目最高補貼200萬元。
企業從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獲得的項目貸款財政資金利息補貼超過應付利息總額50%以上的,不再給予產學研合作項目貸款利息補貼。
貸款貼息以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于高于貸款基準利率的部分不給予貼息。
申報條件:
(1)本貸款貼息政策僅限于產學研合作項目,貸款用途明確;對于產學研項目貸款與企業其他項目貸款不能明確區分的,不給予貼息支持;
(2)貸款屬于銀行等商業性金融機構貸款;
(3)貸款利息實際發生在申報年度內,且已實際支付(以利息支付憑證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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