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經認定的重點項目(企業),可比照《海淀區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為區域重點企業做好服務的辦法(試行)》(海政發〔2008)24號)有關規定,享受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協調提供在行政事項快捷辦理、人才引進、子女就學、勞動保障、醫療健康、商務信息提供等方面的優質服務。
第八條 為重點項目(企業)提供選址服務,按有關規定協調解決用地及辦公場地需求,完善企業進駐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套設施、環境建設。
第九條 對于新設立的總部型企業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務業、技術密集型高端制造業的重點企業,經認定,可申請如下資金支持:
(一)自在海淀區形成稅收年度起,將其前三年區級財政貢獻的50%作為扶持資金,用于支持該企業本地化發展。
(二)在海淀區購置已建成或在建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以申請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在海淀區租賃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以申請三年租金價格補貼。第一年補貼年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年租金的30%,第三年補貼年租金的10%,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支持政策,原則上同一企業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條 新設立的金融類企業、創業投資類企業、商業服務業企業,經認定,對其支持措施按《海淀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辦法》(海政發〔2006)72號)、《海淀區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海政發〔2008)39號)、《海淀區促進商業服務業發展暫行辦法》海政發〔2008)52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 對于區域經濟、社會貢獻特別突出的新設立企業和投資項目,以及國家級、市級專業要素市場落戶海淀區的,由區投資促進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支持政策后上報區政府討論決定。
第四章 扶持資金申請程序及使用監督
第十二條 重點項目扶持資金按如下程序進行申請、受理和撥付:
(一)相關支持政策的執行,由經認定的重點項目(企業)向區投資促進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區投資促進局會同區財政局、海淀園綜合辦等部門,對項目(企業)進行評估并提出支持意見,報區政府批準。
(三)經批準獲得支持的企業與區政府簽訂支持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區財政局根據協議將支持資金撥付至企業。
第十三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項目(企業),由區投資促進局、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收回已撥財政資金,并由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新設立”是指自2009年1月1日起首次在海淀區進行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的企業和項目,以及之前雖已注冊但稅務關系首次遷入本區的企業和項目。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投資促進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2009年度海淀區重點項目扶持資金申報指南
為實施我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現根據《海淀區重點項目引進扶持辦法》(海行規發〔2009)7號),發布海淀區重點項目扶持資金申報指南:
一、支持方向
根據《海淀區重點項目引進扶持辦法》第四條及實施細則相關章節,重點項目支持資金的支持方向為:
(一)總部型企業。
(二)下列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內的企業:
1.集成電路產業、計算機產業、通信產業、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
2.新材料、新能源產業;
3.節能環保產業;
4.生物醫藥產業;
5.設計服務、藝術品交易、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文化創意產業。
(三)對于海淀區經濟、社會貢獻特別突出的新設立企業和投資項目。
(四)在海淀區設立的用于項目研發或產業化獨立法人機構,短期內雖不能形成區級財政貢獻,但對帶動我區相關產業具有重大意義的。
重點項目扶持資金支持額度根據《海淀區重點項目引進扶持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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