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效益。西部地區實施天保工程以來,工程區農戶生活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均收入有了顯著提高。據有關數據,2000年,西部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為1685元,到2006年增加到2588.37元,增長53.61%。這樣的變化主要得益于林業經濟,大力開發林下資源,發展非木質產業,另外,一些地區還依托森林資源,開展生態旅游,這些都為農民帶來了豐厚的收入,農民生活水平得到明顯改善。
(3)社會效益。天保工程木材停伐減產,西部工程區森工企業50%以上的職工下崗。富余職工普遍得到妥善安置,有10多萬個采伐職工轉向了森林管護,參與專業隊管護和承包管護,實現了“砍樹人”向“護林人”的轉變;有4萬多人參加了公益林建設,由“采伐者”變成“造林者”;有31萬個職工自愿進行一次性安置,和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還有大批職工走上了開發林區資源,進行二次創業的道路。天保工程實施以后,種苗工程建設、森林防火工程建設、科技支撐建設和其他相關配套工程建設加強。這些工程建設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擴大了就業機會,拉動了社會總需求,繁榮了地區經濟,增強了全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3.天保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天保工程的實施,在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也帶來了某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工程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也產生了一定影響。
(1)森工企業森林經營利用和保護的矛盾依然突出。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的森工企業原來主要以木材采運為主,企業絕大部分收入和利潤來源于木材生產。在實施天保工程以后,一部分企業全面停止木材采伐,一部分企業大幅度調減木材產量,企業的主營方向由采運為主轉向以管護和營林為主,木材支撐的經濟格局被打破,而替代產業還難以產生預期的經濟效益,直接導致利潤的大幅度下降。
(2)對地方財政收入帶來了一定影響。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過去的主要產業是木材生產,地方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木材。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后,由于木材生產量的調減直接影響到以林業為支柱產業和“木頭財政”的地區經濟指標和財政收入,與此同時,天保工程實施后,森工企業的改革、配套資金的落實和富余人員的安置又由地方政府負責,更加重了地方財政負擔。
(3)對林農生活的影響較大。首先,天保工程政策對國有森工企業和職工考慮較多,對劃入工程區的集體林、個體林沒有政策和資金支持,工程區林農沒有從政策中得到補償,其收入受到較大影響。其次,天然林的禁伐和嚴格的封山禁牧,降低了森林對農民的生存供給,使其經濟行為、生產活動和生活需要與森林和林地剝離,收入相應減少。例如,鄉鎮木材生產及相關企業包括運輸業、飲食等服務業就業機會減少、食用菌的種植原料受限制、放牧被禁止等。
(4)對職工就業的影響。20世紀60~70年代發展了一系列森工企業和林業局,隨著林區的開發,人口增長過快,國有林區人口已由開發初期的不足100萬人,發展到現在的500多萬人。并且由于林區交通閉塞,文化教育水平落后,勞動力素質不高,人口壓力和就業形勢本來就非常嚴峻,實施天保工程后,森工企業停伐減產,出現了更多的富余勞動力,加上每年還要新增一部分勞動力,使得林區的勞動力就業問題越來越突出。
4.解決對策
(1)進一步創新森林保護的長效機制。積極引導農村集體林管護,在加快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同時,建立群眾自治管護組織,借鑒過去行之有效的鄉規民約,實行群眾共管機制,實現自我保護、自我約束、自我監管的群眾共管組織。
(2)進一步推進國有森工企業和國有林場體制改革。明確森工局的長遠發展方向,并進行科學定性定位。加快森工企業和國有林場社會負擔剝離。加快富余職工的分流安置,做好職工的社會保障,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3)進一步加快林區后續產業發展。拿出發展職工自營經濟的指導意見和相關的政策扶持措施,搞活林場企業的閑置資產,在提高林地生產力上做文章,加快森林旅游的發展,積極探索興林富民的新路子。
(4)進一步探索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新機制。變單一的保護為保育結合,變單一的經營林木為綜合經營森林生態系統,實現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在森林分類區劃界定的前提下,編制不同森林類型的經營方案,把投資和政策扶持與經營措施緊密結合起來。切實完善造、采、育相關的配套政策,推進天保工程人工林采伐試點。
(5)完善天保工程政策。地方政府要出臺相關措施,完善與天保工程緊密相關的政策,要多層次、多渠道地解決天保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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