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屬于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個人,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根據情況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原件);
(四)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原件)、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所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多征稅款應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或予以退稅?!秶叶悇站株P于經援項目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0]884號)有關營業稅部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統一規定不得擅自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減免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二批)的通知》(財稅字[1997]1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育林基金不應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17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三批)的通知》(財稅[2000]3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通行費有關營業稅等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四批)的通知》(財稅[2001]1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五批)的通知》(財稅[2002]1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六批)的通知》(財稅[2003]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辦學經費收費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3]1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辦外國領事認證費等5項經營服務性收費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3]16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系統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3]1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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