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8日電 據國家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發布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航空公司經批準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免征營業稅。對于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一個年度內抵減不完的營業稅由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退還給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