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了讓廣大納稅人及時了解新舊條例的差異,掌握稅法知識,本報特別邀請市地稅局有關業務負責人為大家進行解讀。
納稅地點表述有調整
原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①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②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③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④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新舊條例比較后可以看出,原條例是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確定納稅地點,由于在實際征管中,很多應稅行為(例如設計、咨詢勞務)無法判斷其勞務發生地究竟在哪里,因此稅務機關在此情況下大多會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為納稅地點。因此,為了方便征管,同時也考慮到納稅地點的調整對稅源轉移影響不大,新條例關于納稅地點的確定方面,把握的原則是:如果能準確界定行為發生地的,其納稅地點以行為發生地為準(例如建筑業、銷售或出租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等);如果不能準確界定行為發生地的,其納稅地點一律以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為準。
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15日
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與原條例比較,新條例針對部分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在納稅期限方面新增加了“一個季度”的規定,而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補充明確了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同時,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保持與增值稅條例銜接,新條例將申報期限由原來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統一延長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境內應稅勞務界定有新規
新修訂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①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②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③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④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原細則關于境內應稅勞務的認定主要以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為準,即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勞務和境外勞務。而新細則將其修訂為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表述,即以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為主要判斷原則。此外針對無形資產轉讓的特點,將原細則條款“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修訂為“所轉讓的無形資產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即不再強調所轉讓的無形資產是否在境內使用,只要受讓方是我國居民納稅人即屬于征稅范圍。
混合銷售行為處理有特例
新修訂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與原細則比較,新細則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作為例外情況,對其采用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法。
兼營應稅行為未分別核算的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稅
新修訂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原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征收增值稅,并且是否應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確定。但在實際執行中,對于此種情形,容易出現增值稅和營業稅重復征收的問題,給納稅人產生額外負擔。因此,新細則將這一規定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一步明確
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與原條例比較,新條例在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方面,把提供應稅勞務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前置條件,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相符合。同時,針對原條例中只規定了扣繳義務人,但并沒有對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稅款的解繳地點作出規定,新條例明確了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起征點以不同稅目
營業額合計數為依據
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新修訂的細則第二十三條補充規定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針對原條例細則關于起征點的營業額規定沒有明確是不同稅目的營業額還是全部營業額,故新細則明確了營業稅起征點的范圍,強調達到起征點的營業額是指納稅人全部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
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
納入征稅范圍
新修訂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
為了堵塞個別納稅人借假贈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偷漏稅的稅收政策漏洞,新細則將原細則中僅限于單位贈與不動產要征稅的范圍擴大到單位和個人,即單位和個人贈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都要繳納營業稅。
重新規定了承包、承租、掛靠方式
經營的營業稅納稅人
新修訂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擴大了金融商品轉讓的征稅范圍
新修訂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原細則明確金融商品轉讓的種類僅羅列了外匯、有價證券、期貨三樣,隨著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新細則在條款中增加了“等金融商品”的表述,擴大了應稅金融商品的范圍。(馬傳山 甄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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