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5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決定繼續維持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于2003 年8月27日發布2003年第4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五年。
商務部應國內產業申請于2008年8月26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經調查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決定繼續維持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