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補助標準和電網支持
第七條 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根據技術先進程度、市場發展狀況等確定各類示范項目的單位投資補助上限。并網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按光伏發電系統及其配套輸配電工程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系統按總投資的70%給予補助。
光伏發電關鍵技術產業化和產業基礎能力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貼息或補助。
第八條 各地電網企業應積極支持并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提供并網條件。
用戶側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富余電量及并入公共電網的大型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均按國家核定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
第九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支持。
第五章 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十條 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按要求編制金太陽示范工程實施方案(格式見附1),明確示范項目建設地區、建設內容、進度安排等,聯合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一條 納入實施方案的項目,完成立項和系統集成、關鍵設備招標,并由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同意接入電網意見后,提出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格式見附2),按屬地原則,報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負責組織對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后(格式見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第十三條 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各省上報項目的技術方案、建設條件、資金籌措等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根據項目的投資額和補助標準核定補助金額,并按70%下達預算。項目完工后,項目業主單位及時向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提出項目審核及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財政部根據項目實際投資清算剩余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負責對示范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完工后,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委托有關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負責按期統計示范項目發電量,并對并網光伏發電項目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 示范項目業主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將扣回補助資金,并取消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
第十九條 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