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財政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現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并網光伏發電示范項目。
(二)提高偏遠地區供電能力和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的光伏、風光互補、水光互補發電示范項目。
(三)在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建設的大型并網光伏發電示范項目。
(四)光伏發電關鍵技術產業化示范項目,包括硅材料提純、控制逆變器、并網運行等關鍵技術產業化。
(五)光伏發電基礎能力建設,包括太陽能資源評價、光伏發電產品及并網技術標準、規范制定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等。
(六)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推廣按照《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29號)執行,享受該項財政補貼的項目不在本辦法支持范圍,但要納入金太陽示范工程實施方案匯總上報。
(七)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分攤政策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五條 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本地區金太陽示范工程實施方案。
(二)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運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網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總資產不少于1億元,項目資本金不低于總投資的30%。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
(五)項目必須達到以下技術要求:
1.光伏發電產品及系統集成具有先進性;
2.采用的光伏組件、控制器、逆變器、蓄電池等主要設備必須通過國家批準認證機構的認證;
3.并網項目滿足電網接入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4.配置發電數據計量設備,并正常運行。
第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的系統集成商和關鍵設備應通過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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