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 2009年第8號
【發布日期】2009-05-13
【實施日期】2009-07-01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9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完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關行政法規規章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等。
本辦法所稱兩用物項和技術是指前款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管制的物項和技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是指商務部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者的申請,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準予其持商務部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批復,依據許可有效期和范圍,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規定的發證機構多次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行為。
未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出口經營者應當依據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逐單申請出口許可。
第四條 商務部是全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的主管部門。
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分為甲類通用許可和乙類通用許可。
甲類通用許可允許出口經營者在許可有效期內向一個或多個特定國家(或地區)的一個或多個最終用戶,出口一種或多種特定兩用物項和技術。
乙類通用許可允許出口經營者在許可有效期內向同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固定最終用戶多次出口同種類特定兩用物項和技術。
第六條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