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財政支農投入政策在一些地方未完全落實到位。
1.部分地方財政支農投入未達到法定要求。據對10省區市(包括10個省級、113個市級和980個縣級)的數據分析,農業總投入增長幅度未達到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的省市縣個數占總數的33%,財政支農投入增量未達到上年增長水平的省市縣個數占總數的18%。
2.部分地方未按規定對財政支農投入進行統計和考核。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投資用于農村的增量、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建設的增量和建設用地稅費提高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農”的部分3項指標進行統計和考核的地區,分別占80%、75%和87%,其中甘肅、山西等省的地方政府基本未對上述3項指標進行全面統計和考核。
(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仍然不足。
1.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亟待加強。一是病險水庫較多。截至2007年底,10省區市的病險水庫總數為11 186座(大部分是中小型水庫),占這些地區水庫總數的44%,當年列入國家除險加固計劃的病險水庫只有2002座,占病險水庫總數的18%。如糧食主產區湖南省截至2007年底有5645座病險水庫(大部分是小型水庫),只有634座大中型和重點小型水庫列入了當年中央補助規劃,其他小型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工程完全由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由于財力有限,很難完成任務。二是灌溉渠道老化損毀比較嚴重。截至2007年底,10省區市渠道完好的灌溉干支渠長度為36.8萬公里,占總長度的57%,其中山西省完好的灌溉干支渠長度不到總長度的30%。
2.防汛抗旱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滯后。2003至2007年,陜西、重慶等8省市防汛抗旱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投入1.31億元,僅占其同期防汛抗旱經費投入的4%。截至2008年3月,上述8省市實際設立水情監測站點1434個,尚不及水利部《水文站網規劃技術導則》要求的一半,其中111個有重要防汛任務的區縣未設立水情監測站點。
3.一些地方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施緩慢。2007年,10省區市財政投入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資金為28.68億元,約占同期財政支農投入的0.75%。如國家在2006至2007年間批復江蘇省的26個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總投資5.74億元),本應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由于地方配套資金不能按時足額到位,截至審計調查時,有21個項目尚未動工。
4.部分省市耕地面積減少。與2003年相比,10省區市中僅有黑龍江、甘肅和內蒙古的耕地面積有所增加,其余7省市耕地面積減少了953萬畝。
(三)財政支農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不夠規范。
1.部分地方存在違規使用財政支農資金或資金管理不規范的問題。10省區市財政和有關主管部門違規使用資金26.93億元(其中用于建房買車5837.4萬元),不規范管理資金45.75億元,配套資金不到位65.97億元。審計重點抽查的30個縣在支農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
2.部分地區結存資金數額較大。截至2007年底,10省區市結存財政支農資金90.73億元。其中,由于部分地方發放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移民數與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移民數不一致、扶持項目規劃編制滯后等原因,造成10省區市結存中央財政下撥的扶持資金13.3億元,占中央下撥這些地方的扶持資金總額的23%。
3.部分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較差。審計抽查的10省區市應于2007年底完成的86個財政支農項目中,有32個未達到設計要求和預期目標,占抽查項目總數的37%,致使已到位的8.24億元支農資金未能充分發揮效益。如內蒙古自治區應于2007年完工而未完工的支農項目總投資超過4.87億元;重慶市林業局所屬重慶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投資建設的昆蟲博覽園項目,因決策失誤造成投資失敗,其項目所有資產被法院拍賣用于抵償債務,致使財政支農資金和國有土地增值收益1444萬元全部損失。
三、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等部門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完善政策制度,并督促相關地方政府進行整改。如針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結存過多的問題,全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專門發文要求各地自查自糾,并向存在問題較多的6省市派出了中央部門聯合督導組。截至2008年底,除甘肅、重慶、河南3省市尚有部分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未兌現外,其余7省市的結存資金已全部兌現。移民人口較多的重慶市還制定了項目扶持實施管理辦法,建立了移民工作稽查特派員制度,將各縣(區)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目標。
10省區市人民政府積極進行整改。如針對財政支農投入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黑龍江、內蒙古、陜西和福建等省區制定了相關制度和考核激勵辦法,鼓勵市縣政府加大財政支農投入;江蘇省及時調整和完善了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省級財政補助比例,加大了資金投入力度,加快了工程建設,截至2008年底,該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已全部完工。
四、審計調查建議
(一)繼續加大財政支農投入力度,突出支農投入重點。各級政府應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發展”的政策要求,不斷加大對農村水利設施、標準農田建設和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的投入,突出重點地區和項目,因地制宜,整合支農資金。中央財政要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逐步取消對中西部地區財政困難市縣農村公益性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要求。
(二)進一步認真落實國家支農政策法規,完善農業投入保障機制。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調查研究,加快農業投入立法進程,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財政支農投入統計和考核制度,逐步建立起支持“三農”發展的長效機制。地方各級政府應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及國家支農政策法規,完善支農補貼政策,規范和保障各級財政對農業和農村建設的投入。
(三)加強支農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農業部等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應進一步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切實加強對支農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的全程跟蹤檢查與績效評估,嚴肅查處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規問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財政支農資金安全、規范、高效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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