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總部的境外投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投資引導、促進和服務體系,強化公共服務。
商務部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幫助企業了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引導企業有針對性地到東道國(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商務部通過政府間多雙邊經貿或投資合作機制等協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
商務部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預警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企業境外投資獲得核準后,持《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并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企業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未在東道國(地區)完成有關法律手續或未辦理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境內有關部門手續,原核準文件和《證書》自動失效,《證書》應交回原核準機關。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核準。
第三十一條《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不如實填報申請表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并給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準申請;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相關文件,并可在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準申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境外投資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核準和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商務部責令改正并提出批評。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業為實現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企業法人適用本辦法。企業赴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控股的境外企業的境外再投資,在完成法律手續后一個月內,應當由企業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地方企業的,須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備案表(樣式見附件四)并加蓋本企業公章后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備案表并加蓋公章后向商務部備案。企業遞交備案表后即完成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2004年16號令)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樣式
2:《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
3:《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
4:《境外中資企業境外投資備案表》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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