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發布通知,下放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審批權限。
通知明確,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注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投資性公司及其變更事項(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的除外),由投資性公司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通知指出,投資性公司的投資范圍不得涉及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領域及宏觀調控行業。投資范圍如涉及外商投資專項規定的允許類行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程序征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通知要求,投資性公司投資的企業,或與其他投資者聯合投資的企業,如外方(指投資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資者)的外匯投資比例不低于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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