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航空運輸企業,各機場公司:
《民航局關于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見》已經局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民航局關于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見
近年來,隨著航空運輸業的快速發展,航空公司設立了一些分公司。分公司的設立,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航空運輸發展的需求,健全了航空運輸網絡,促進了民航業又好又快發展;對于航空公司實施經營發展戰略,提高運行保障能力,保持員工隊伍穩定,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及其運營管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一些分公司集中在繁忙機場,布局不均。二是一些分公司投放飛機少,形不成規模。三是一些分公司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人員不到位,影響安全、正常和服務。四是航空公司跨地區設立分公司的安全管理體制和責任需要理順。
我國經濟和航空運輸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對航空運輸提出了新的需求,航空公司機隊規模的擴大要求拓展新的市場,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具有必然性。為進一步加強對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管理,提高安全、正常、服務水平,更好地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更好地適應行業和企業發展的要求,在總結對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管理的經驗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現就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管理的原則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對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實施核準管理。核準管理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符合民航發展戰略和宏觀調控政策,符合運力合理布局和航線結構優化。二是分公司要與其總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能力、發展速度、安全服務和綜合保障水平相適宜,與基地機場的保障能力相配套。三是對分公司較多的航空公司和在公司、分公司較多的機場增設分公司進行適量調控。引導航空公司在東北、西北地區和非擁擠機場設立分公司。四是設立貨運分公司、支線分公司適當從寬掌握。五是已設立基地并停放飛機、運行時間較長的改為分公司適當優先考慮。六是經核準設立的分公司除另有規定外,享有航線航班始發優先權益。
對航空公司設立運營基地不實施核準管理,由航空公司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自行設立。
二、 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基本條件
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第一,具有三年以上的運營經驗,安全、服務、經營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飛行事故,事故征候萬時率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航班正常率達到行業平均水平;連續兩年實現盈利。
第二,具備一定的機隊規模。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飛機應達到10架以上。在10-50架之間,原則上每增加10架飛機方可增設一個分公司;在50-100架之間,每增加8架飛機方可增設一個分公司;100架以上可視飛機增加情況增設分公司。每個分公司飛機不少于3架,并具有相應的基地機場保障條件。
第三,具有飛行、機務、簽派、安保、商務等組織機構以及與投放運力相適應、符合相關規章要求的經營管理、飛行、機務、簽派、安保和商務人員。
第四,依法經營,最近兩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第五,按時足額繳納國家規定的基金和代征的機場建設費。
第六,提供設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在機場設立分公司的調控要求
機場要根據自身的容量接納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一是機場公司要對本機場能夠容納公司、分公司數量和規模實施科學評估,對同意航空公司在本機場設立分公司的,要具備與所設分公司相符的空中和地面保障能力,并提供相關保障能力報告。在保障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同意航空公司在本機場設立分公司。二是對旅客運輸量超過1000萬人次的繁忙機場,設立航空公司、分公司實施數量限制,設立的公司、分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對設立全貨運(或支線)公司或分公司的,可酌情再增1-2個;已達5個公司或分公司的,不得再設運營基地,此前已設運營基地3年以上、市場份額超過10%的,可允許其改為分公司。
四、對航空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管理程序
1、航空公司攜機場將申請和保障能力材料報送民航局,受理后將材料轉交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空公司跨地區管理局設立分公司,將材料轉交兩個地區管理局)征求初審意見(也可由航空公司攜機場將相關材料直接報請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然后將設立分公司申請和管理局初審意見一并報送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審核時應征求相關監管辦的意見。
2、民航局根據航空公司申請、機場保障情況和地區管理局初審意見,對設立分公司研究并提出意見,經相關司局會簽,報局領導審批,為其發放核準通知。對不同意者出具書面意見。
3、分公司的經營期限與其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期限一致。
五、加強對分公司運營的監管
1、民航地區管理局、監管辦要加強對分公司的安全和運行監管。一是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分公司運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航空公司予以整改,問題嚴重的要給予航空公司行政處罰。二是對自民航局批準設立分公司之日起一年內投放飛機不足3架和不符合相關條件的,要報請民航局撤銷對其核準。三是有關地區管理局要對分公司的安全運行實施持續監管。
2、航空公司分公司變更名稱、基地機場、經營負責人以及撤銷應報民航局批準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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