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既然反壟斷法對申報材料的規定比較原則,那么在具體辦理案件過程中,申報方如何才能知道自己提交的申報材料達到要求了?
答:就這個問題,我想從三個方面來談一談。首先,為了增加審查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申報方準備申報材料,反壟斷局正在加緊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文件,將反壟斷法第23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細化。在該配套文件出臺前,申報方可以參考商務部為實施《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在網站上發布的申報指南,其中包含了比較具體的申報材料清單。其次,商務部對經營者集中案件實行申報前磋商制度。當申報方對申報存有疑問時,可以向反壟斷局提出商談或磋商申請,將所要討論的問題以書面形式發給反壟斷局。反壟斷局收到申請后,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并將答復意見當面告知申報方。還有,申報方遞交申報材料后,反壟斷局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告訴申報方需要補充的材料。收到補充材料后,如果反壟斷局認為符合要求,即可予以立案。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務部遞交了申報材料,反壟斷局審核時發現申報材料沒有達到反壟斷法第23條的要求,申報方于10月17日和10月23日先后提交了兩次補充信息。
問:您能談一下商務部如何讓申報人知道申報已經被受理了嗎?
答:由于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的特性及其對市場的影響,反壟斷法沒有要求審查機構對受理的案件發出立案通知并予以公告。實際工作中,一旦申報材料符合要求,反壟斷局會以適當的方式包括采取口頭通知的方式告知申報方。
問:立案受理后,商務部如何對案件進行審查,您能介紹一下嗎?
答: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商務部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分兩階段進行:
一是為期30天的初步審查階段,
二是為期90天的進一步審查,必要時后者還可延長60天。
初步審查階段從正式立案受理之日起開始啟動,30天屆滿前,商務部做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商務部做出審查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以英博公司收購AB公司案為例,商務部在立案后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認真研究,多次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和聽證會,征求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地方政府、啤酒行業協會、國內主要啤酒廠商、啤酒原料生產企業以及啤酒產品銷售商的意見和建議。商務部之所以能順利完成此案審查工作,主要是在立案前就開始對核心問題進行認真研究,與交易雙方進行充分溝通,在決定做出之前找到有效消除影響競爭的解決方案。
問:請介紹一下商務部從哪些方面對經營者集中案件進行審查。
答:根據反壟斷法第27條,商務部對經營者集中案件進行審查時,主要考慮如下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就英博公司收購AB公司案而言,商務部對上述各方面進行了全面審查,并從地域市場、產品市場和競爭格局進行了重點審查。由于審查結果表明,此項并購沒有對中國啤酒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商務部決定不予禁止,但是為了防止并購后可能導致有損競爭的結構出現,商務部附加了必要的限制性條件。
問:審查后會有哪幾種審查結果,您能介紹一下嗎?
答:審查結果可概括為兩類三種。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審查經營者集中案件,可能有兩類審查結果:一是禁止;二是不予禁止,具體包括無條件批準和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針對具體案件對相關市場競爭造成的損害不同,商務部可以附加三類限制性條件:
一是結構性救濟,即強制交易方對其部分資產進行剝離;
二是行為性救濟,即禁止并購企業從事某種可能產生排除或限制競爭效果的濫用行為;
三是混合型救濟,前兩種條件的結合,不僅強迫合并企業進行剝離,還要求對其并購后行為施加限制。
商務部對英博公司收購AB公司案的審查結果,屬于不禁止類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那種決定。商務部要求英博公司做出承諾,并嚴格遵守審查決定中的限制性條件,不得違反其中任何一項,如果發生變化,英博公司必須事先向商務部及時進行申報或通報,商務部批準前,不得實施。從某種角度講,并購方接受限制性條件,是商務部批準該項集中交易的前提。
問:請您介紹一下審查結束后如何發布審查決定?
答:根據反壟斷法的要求,審查決定的發布方式有兩種:對于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商務部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于其他決定,則只通知申報方。對英博公司收購AB公司案所做決定,屬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那種,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的要求,商務部于決定當日即向社會發布了公告,這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商務部反壟斷局發布的第一份公告。
最后,我想在此強調一下,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經營者集中審查的目的,不是反對企業擴大規模,而是避免因規模擴大帶來的反競爭效果,這不僅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也有利于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最終使消費者從集中交易中切實得到實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