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通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3年以上。
(二)注冊資金在2000萬人民幣以上、西部地區流通企業注冊資金5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金日期以文件下發日之前為準)。
(三)近三年年均出口量200噸以上、西部地區流通企業近三年年均出口量100噸以上(以海關總署的統計數據為準)。
(四)流通企業采購的產品須來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合法手續的企業。
(五)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七)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有生產實體的流通企業可參照生產企業相關標準。
三、申報程序
(一)各地錫及錫制品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準,對本地區提出申請的企業進行初審,并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將符合標準的企業名單及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二)中央管理企業將申請材料于2008年11月12日前報送商務部,并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三)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對申請企業進行復核。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對經復核符合標準的企業提出意見,于2008年11月19 日前上報商務部。
(四)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的復核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審定,并于2008年底前對通過年審,符合錫及錫制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