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86號
【發布日期】2008-10-27
為進一步加強稀有金屬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09年錫及錫制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
附件:2009年錫及錫制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9年錫及錫制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
一、生產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錫及錫制品包括錫礦砂、錫錠、焊錫、錫基合金等商品,海關HS編碼為2609000000、8001100000、8001201000、8001202000、8001209000、8003000000、8007002000、8007004000。
(三)投產三年以上的企業,上年度年產錫錠 2000噸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出口量200噸或出口供貨量300噸以上。同等條件下,采選冶綜合類企業、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投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業年產量需要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2006年第94號公告中相關年產量標準,且上年度出口供貨量不低于300噸。
(五)產品質量達到行業標準,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并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正本)。
(七)企業所產產品為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視情況適當降低第一條第三、四款標準。
(八)冶煉企業所采購的錫精礦及初級產品均來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企業及取得合法手續的企業。
(九)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十)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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