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09年銻品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四、流通企業須按照《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收購具有出口供貨資格生產企業的產品;
五、流通企業2005-2007年平均每年銻品出口量在190噸以上,以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六、2005-2007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生產企業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準予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二)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
(三)銻品生產企業應以銻品為主營產品,以2006、2007年平均年產量為準,精銻綜合生產、加工規模不低于5000噸/年,或氧化銻產量不低于3000噸/年。
在同等條件下,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優先考慮。
(四)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第3款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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