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央企業的資產損失,國資委將從10月1日起依新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資委昨天公布的《央企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定,央企資產損失之后,依據損失程度不同,相關責任人將受到相應處罰,最重將被處禁入限制,即“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2003年,國資委組織開展了央企清產核資工作,清查處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類資產損失。
“從資產損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數是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或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國資委相關負責人昨天說。
該負責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或損失雖然難以避免,但可以通過制度和責任約束,盡量減少損失。
根據《辦法》,認定資產損失,應當依據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此外,根據資產損失金額大小和影響認定資產損失性質,將資產損失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四類。
《辦法》從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資產保管維護、內控建設、信息披露等環節界定了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10類50種情形。
至于處罰,《辦法》明確,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三大類。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年薪(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1~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辦法》稱:“以上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另外,國資委及企業負責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的相關人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協助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袁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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