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的由生產任務承擔者對其生產成果負責并按產量或產值計算勞動報酬的一種生產責任制。始于20世紀50年代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期,文化大革命中遭批判禁止,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得到恢復并獲得發展。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承包形式上有兩種:
①包產到戶。以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前提,以戶為單位承包,包工、包產、包費用。按合同規定在限定的生產費用范圍內完成一定的生產任務,實現承包合同指標受獎,達不到承包指標受罰。
②包干到戶。又稱大包干。承包合同中不規定生產費用限額和產量指標,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產活動,產品除向國家交納農業稅、向集體交納公共提留以外,完全歸承包者所有。即“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承包內容上也有兩種:
①土地承包。即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農戶人口、勞動力數量,將土地分給農戶自主經營。
②專業承包。即在生產隊統一管理下,將集體所有的農、林、牧、副、漁、工、商各業的生產過程承包到戶或承包到組,由戶或組自主經營。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擴大了農民的自主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發揮了小規模經營的長處,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要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從九五計劃開始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開發“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長一些,這是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重大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