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引發工會會員信任危機的“老板工會”、“老板娘工會”現象將一去不復返!記者今天(18日)獲悉,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正式頒布《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確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據悉,這是全總首次專門就企業 工會主席產生出臺辦法。
工會主席是否合格稱職,直接關系到企業工會作用的發揮和職能的履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在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上把關不力,加上相關法規制度不盡完善,致使工會主席候選人“質量”難以保證,在一些非公有制企業,由企業的“二老板”、老板娘以及人事經理等任工會主席現象屢見不鮮。正是針對這一情況,《辦法》作出了上述規定。
同時,《辦法》就企業工會主席綜合素質規定了四項條件,即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有較強的協調勞動關系和組織活動能力。
由于工會主席在企業工會工作中的“靈魂”地位,近年來各地高度重視企業工會主席的產生,因地制宜地探索了多種企業工會主席的產生形式。根據這一實際,此次《辦法》既加以有效地歸納、吸收,同時又突出必須牢牢把握的原則。
在共計六章二十六條的規定中,《辦法》首先在總則中明確了企業工會主席產生的基本原則,如明確“企業工會主席產生,應堅持黨管干部、依法規范、民主選舉、組織有序的原則”,“上一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產生進行直接指導”,同時規定《辦法》適用于所有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主席,并在附則中明確“聯合基層工會、基層工會聯合會主席的產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候選人的確定,是工會組織產生的關鍵和首要環節。對此,《辦法》作出了專章規定,明確“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上屆工會委員會、上一級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會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名單”。值得關注的是,《辦法》規定“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聯合基層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
此外,《辦法》還就企業工會主席的民主選舉、管理和待遇等作出規定,如為確保企業工會工作的延續性,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明確“企業工會主席一般應按企業副職級管理人員條件選配并享受相應待遇。公司制企業工會主席應依法進入董事會”,“由上級工會推薦并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企業工會主席,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由企業支付,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或上級工會與其他方面合理承擔”,等等。 (王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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