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關于對磷產品征收特別出口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08]17號
海關總署:
根據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所有貿易形式、地區、企業出口的磷產品,在現有出口稅率的基礎上,以出口完稅價格為基礎,加征100%的特別出口關稅。
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的磷產品范圍見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的磷產品范圍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的磷產品范圍
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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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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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出口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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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出口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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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碾磨磷灰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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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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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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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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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碾磨天然磷酸鈣、天然磷酸鋁鈣及磷酸鹽白堊,磷灰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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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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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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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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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碾磨磷灰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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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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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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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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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碾磨天然磷酸鈣、天然磷酸鋁鈣及磷酸鹽白堊,磷灰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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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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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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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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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磷(白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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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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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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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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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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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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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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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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