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日公告,出臺了多項關稅政策,提高了含磷復合肥等部分化肥出口關稅;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
部分化肥出口關稅提高
財政部公告稱,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部分化肥產品出口關稅稅率進行調整,即調整磷酸氫二銨、磷酸二氫銨及磷酸二氫銨與磷酸氫二銨的混合物的出口暫定稅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稅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實行20%的稅率。
另外,對部分含磷復合肥開征出口暫定關稅,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實行35%的稅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實行20%的稅率。
據悉,2007年我國磷酸二氫銨凈出口量為143.14萬噸,同比增加208.47萬噸(2006年為凈進口65.34萬噸),由于出口增長以及成本推動,2007年底,磷酸二氫銨及復合肥價格較年初漲幅分別達到53.1%和62.8%。而且,2008年初雪災主要發生地區磷肥產量占全國的41.21%。業內人士估計,當地磷肥生產會受到雪災的短暫影響,進而影響到國內磷酸二氫銨的供給。
部分農業裝備零部件
“先征后退”
財政部還發出通知稱,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通知還提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進口履帶式拖拉機、輪式拖拉機、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馬鈴薯聯合收獲機、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馬鈴薯種植機、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水稻覆土直播機、采棉機,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另外,2008年3月1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上述技術規格的農業裝備,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對進口上述規格的農業裝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據悉,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包括;大馬力輪式拖拉機、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馬鈴薯聯合收獲機、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馬鈴薯種植機、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水稻覆土直播機、采棉機。
通知規定,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有從事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設計試制能力;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等。
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
產品不征
財政部同時還發出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再征收出口關稅。
通知指出,對進入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上述基建物資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另外,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不得轉入(或銷售給)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或以保稅方式出區。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關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境內區外的,應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通知強調,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進區的清單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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