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明確的問題
(一)關于一般代理服務
服務方應當根據與承運方簽訂的地面代理協議條款協議收費,服務方不得利用壟斷地位強行收費。
(二)關于配載、通信、集裝設備管理及旅客與行李服務
1.關于配載、通信、集裝設備管理及旅客與行李服務的內容,配載和通信按基本收費的10%計收;集裝設備管理按基本收費的15%計收;旅客與行李服務按基本收費的75%計收。
2.關于4.1.4“遇延誤、變更或取消時,為旅客提供協助”,僅指服務方按照承運方的要求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方為旅客安排的配餐、飲料、交通、住宿等有關費用,由服務方與承運方協議收取。
(三) 關于飛機服務
1.飛機服務的基本收費適用于過站航班,飛機服務的航前服務及航后服務適用于非基地航空公司的過夜航班或基地航空公司的航班。
2.貨機的飛機服務收費標準,服務方與承運方協議收取。
(四)關于飛機勤務
1.貨運飛機的一般勤務收費按相應型號的客運飛機的收費標準執行。
2.例行檢查可包括所有的航線維修工作,具體指航前、短停(過站)、航后,其工時計算依據航空公司提供工卡中規定的工作項目確定,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可參照飛機制造廠推薦的標準工時計算。
3.飛機放行按所放行的工作項目(具體指航前、短停(過站)、航后)的收費標準計算。
4.牽引車含拖棒,但拖棒由服務方提供的,不得另行收費。
5.除冰車不含除冰液,除冰液另行協議收費。
(五)關于最低基礎收費
1.飛機最大業務載重不足1 噸的按1 噸計算,超過1 噸則四舍五入計算噸位。
2.以飛機最大業務載重計費的配載、通信、集裝設備管理及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和郵件服務以及客梯、裝卸和地面運輸服務收費,合計不足200 元按200 元計收。
3.以小時或工時計費的,不足半小時按半小時計收;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按1 小時計收。
(六)國內專機飛行、非商業性急救飛行、救災飛行、執行軍事任務、飛機校驗、院校訓練飛行及飛機起飛后由于機械或天氣原因又返航飛行的均免收地面服務費。
三、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內地航空公司內地航班、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地區航班在內地非離(入)境機場的地面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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