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資委網站消息,國資委發出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渠道,擴大信息覆蓋范圍,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決定在國務院國資委選擇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
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渠道,擴大信息覆蓋范圍,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決定在國務院國資委選擇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是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關鍵環節。各中央企業和試點機構要高度重視信息發布工作,通過建立和完善信息聯合發布制度,規范發布內容、拓展發布渠道、創新發布方式,進一步提高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成效。
二、各中央企業可根據擬轉讓國有產權項目的具體情況,委托一家試點機構負責組織產權交易活動,接受委托的試點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應在本機構網站上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同時,將相關信息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由其他試點機構在其網站的聯合發布信息專欄同步發布。聯合發布信息的交換渠道和接收確認方式,由各試點機構相互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后,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各試點機構在網站聯合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內容應當符合《辦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具體內容和格式應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建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對采集信息的基本要求確定。
三、各試點機構應按照有利于擴大信息覆蓋范圍的原則,共同選擇一家以上全國性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發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所選擇報刊的相關情況應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并在各試點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
受托機構應在共同選擇報刊的相對固定版面刊發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并以此計算公告期;同時,受托機構還應根據項目特點,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一家以上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信息中應注明計算公告期的報刊名稱和征集受讓方的起止時間,注明通過網絡發布信息的網站地址和查詢方法。
四、各試點機構應當按照建立信息聯合發布制度的要求,不斷創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方式和交易組織方式。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過程中,受托機構對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聯合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承擔責任,其他試點機構對確認接收的信息同步發布負責。對受托機構提交的需要聯合發布信息的規范性持有異議的,其他試點機構應當通過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
五、各中央企業和試點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辦法》以及國資委《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268號)和國資委、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認真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內容的審核把關。
對于擬轉讓所持全部國有股權或轉讓后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如有管理層、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他方擬參與受讓,受托機構應在相關中央企業對信息內容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后組織聯合發布。
六、各試點機構所在地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對所屬企業和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信息聯合發布的具體要求。其他省級國資監管機構也應當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對所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
七、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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