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009年為央企負責人第二業績考核任期。對于這一期間的薪酬管理,國務院國資委公布相關意見指出,要逐步構建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與經濟效益、業績考核密切聯系、適度增長,并與職工收入分配關系協調、差距合理的分配格局。此外,第二業績考核任期將進行央企負責人中長期激勵試點,相應辦法另行制定。
在第二任期,企業負責人基薪按已批復的2006年度基薪標準執行,任期內不再調整。基薪不作為績效薪金的計算基數。完善績效薪金計算基數的計算辦法,保持薪酬水平適度增長。
績效薪金計算基數仍每年進行核定,核定辦法在原基薪計算辦法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增加效益指標并加大效益指標權重,各項經濟規模指標和企業平均工資均采用當年數據??冃浇鸨稊祫t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年度考核結果確定。
國資委要求,各央企要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人崗位評估和業績評價體系,根據其崗位職責和貢獻確定薪酬水平,合理拉開企業主要負責人與其他負責人之間,以及其他負責人相互之間的薪酬差距。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其他負責人經國資委批準在子企業兼職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過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由國資委根據工作實際對其職務進行相應調整,只保留一個職務。在境外子企業兼職取酬的,給予境外補貼,補貼標準由國資委確定。央企負責人崗位發生變化,本人應在任職后一個月內將工資關系轉到新任職企業,其薪酬按新任職務標準支付,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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