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按領域劃分
新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整合,實現了兩個轉變:政策體系上將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將以直接稅額式減免轉變為直接稅額式減免和間接稅基式減免相結合。《實施條例》對稅法中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條件和認定標準進行了初步明確。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三個重要問題。第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范圍問題。《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問題。第二,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問題。《實施條例》原則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以及其他條件。具體的指標將在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認定辦法中明確,以便今后根據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第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問題。《實施條例》擬將高新技術企業的首要條件界定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考慮到目前國家并沒有對“自主知識產權”進行正式界定,如果將其理解為企業自身擁有的知識產權,則把商標權、外觀設計、著作權等與企業核心技術競爭力關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內,范圍太寬泛。因此,《實施條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之一,相對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術創新導向。其內涵主要是企業擁有的、并對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實施條例》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作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指標。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的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政策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中之所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界定為30萬元,是經過認真測算的,按此標準將約有40%左右的企業適用20%的低稅率。
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也要繳稅
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這是為什么呢?
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從世界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來看,一般區分營利性收入和非營利性收入而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目前我國相關管理辦法規定,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因此,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其從事經營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但考慮到有些非營利組織將取得的營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業,屬于國家重點鼓勵的對象,故加上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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