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九部門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之后,昨日,財政部對其出臺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財政部有關負責人透露,截至2006年,各地賬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約有80億元,這部分資金將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11月14日,財政部正式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另外,建設部等九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也明確,以五條資金來源渠道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其中包括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新增三條資金來源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八個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二是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三是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四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五是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六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七是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八是其他資金。
與以往資金來源相比,財政部此次規定的資金來源新增了三條渠道。即:除中央財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補助資金以外,省級財政預算也要相應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比例。即從原來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三是明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保障金租金不能混用
財政部負責人透露,從近幾年實際執行情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未完全落實到位。截至2006年底,賬上各地約有80億元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這部分資金也必須按照規定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此外,部分地區省市住房公積金分中心產生的增值收益在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也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財政部負責人表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與廉租住房租金兩項資金性質和用途均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專項用于解決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資金,只能用于發放租賃補貼和購建廉租住房,不能用于其他開支。廉租住房租金是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的資金。
為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被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
“賴住”將按市場價收租
財政部負責人表示,低收入家庭一旦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將立即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對于不能收回的,按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通過完善監控機制保證廉租住房資金專項有效使用。辦法規定,對于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須經過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的公示和審核確認無誤;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住房狀況等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蹤復核,適時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況。
同時,對于已經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原采取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要立即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原采取實物配租方式保障的,應當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無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對于不符合規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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