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動員社會力量保護環境。
開展各類環境宣傳教育活動,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環境保護。
1.增強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
不斷增強各級干部和廣大群眾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環境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公開曝光環境違法行為。抓好環?;A教育、專業教育、社會教育和崗位培訓。全方位、多層次推廣適應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求的生產生活方式。
2.擴大公眾環境知情權。
推行政務公開,實行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項目審批、案件處理等政務公告公示制度。完善環境信息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環境質量、環境管理等環境信息。依法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開展上市公司的環境績效評估和環境信息公告。
3.完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機制。
大力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實施千鄉萬村環??破招袆佑媱潯M茝V環境標志和環境認證,倡導綠色消費、綠色辦公和綠色采購,廣泛開展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社區組織和各類環保社團及環保志愿者的作用。加強信訪工作,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的作用,拓寬和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研究,加強行政復議,推動行政訴訟,依法維護公民環境權益。完善公眾參與的規則和程序,采用聽證會、論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實行民主決策。
(八)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
把環境保護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領域,繼續擴大對外開放,在國際環境事務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1.積極參與全球環境保護。
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積極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世貿組織環境與貿易談判,維護我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環境權益。履行相應國際義務,大力推進國內履約工作,加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進程,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專欄8 我國參加的國際環境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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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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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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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負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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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
1981年4月8日 |
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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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1985年9月6日 |
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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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 |
1989年9月11日 |
環??偩?/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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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倫敦修正案 |
1991年6月14日 |
環??偩?/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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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
1991年9月4日 |
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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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
1992年7月31日 |
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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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公約》 |
1992年11月7日 |
環??偩?/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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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1992年11月7日 |
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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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約》 |
1996年4月9日 |
環??偩?/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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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荒漠化公約》 |
1996年12月30日 |
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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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修正案 |
2001年5月1日 |
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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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 |
2002年8月1日 |
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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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 |
2003年4月22日 |
環??偩?/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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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
2004年6月25日 |
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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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
2004年12月29日 |
環??偩?/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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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
2005年4月17日 |
環??偩?/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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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 |
2006年6月29日 |
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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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泛開展國際環境合作。
鞏固并深化與重要大國、大國集團、傳統友好國家的環境合作,重點加強與周邊國家的環境合作,擴大與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合作,繼續深化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等國際組織的合作。通過合作與交流,宣傳我國環境保護政策和進展,維護我國及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權益。
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環保技術和管理水平。推動我國環保設備和技術走向國際市場。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積極推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合作與技術轉讓。
加強環境與貿易的協調。積極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完善對外貿易產品的環境標準,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貨物的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既要合理引進可利用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又要嚴格防范污染引進、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六、規劃實施與考核
實施本規劃,是全社會共同的義務,更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工作力度,確保環保投入,引導社會資源,做到責任有主體,投入有渠道,任務有保障,逐項落實本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保證措施。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是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已經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層層分解,落實到各地區,落實到重點行業和單位,確保完成。
要在本規劃指導下,抓緊編制重點領域、流域和地區的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要做好環境保護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的銜接協調,相互促進,同步實施。各地區也要做好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經批準后實施。
加強部門合作,共同推進規劃實施。發展改革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業、價格、投資政策,把重點環保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財稅部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支持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建設部門要做好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環境建設與管理。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旅游、海洋等有關部門也要依據各自職責,支持和推進環境保護。
環保部門要建立評估考核機制,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督促和檢查,加強環境統計和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重點工程項目進展情況、重點流域與重點城市的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別對本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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