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75號
【發布日期】2007-10-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現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申請程序。凡符合條件的原油、成品油進口單位均可通過商務部授權的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或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商務部受理時間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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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8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一、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08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1915萬噸。
二、分配依據
(一)申請單位以往的進口實績;
(二)以往分配數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請單位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狀況;
(四)企業申請數量;
(五)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申請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條件
(一)依法批準成立、符合下列條件的油品經營企業: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擁有不低于5萬噸的原油進口碼頭;
3、擁有庫容不低于20萬立方米的原油儲罐;
4、原油儲備不低于經營數量的10%;
5、無走私、違規、偷稅、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6、資信良好,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銀行授信額度不低于2000萬美元;
7、擁有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至少兩人);
8、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1、依法批準成立、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從事油品經營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轉運能力;
3、近三年(2005-2007年)有原油進口經營業績;
4、原油儲備不低于經營數量的10%;
5、無走私、違規、偷稅、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6、資信良好,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
7、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擁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獨立進口實績的外商投資企業。
四、報送材料和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須按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提供申請材料(申請單位無需要求所在地海關提供無走私、違規記錄證明,屆時由我部商海關總署統一核查),并經商務部授權的所在省市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商務部。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商務部報送。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按現行規定辦理。
附件2
2008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一、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08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1065萬噸(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蠟油)。
二、分配依據
(一)申請單位以往的進口實績;
(二)以往分配的數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請單位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狀況;
(四)企業申請數量;
(五)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申請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條件
(一)依法批準成立、符合下列條件的油品經營企業: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擁有不低于1萬噸的成品油進口碼頭;
3、擁有庫容不低于5萬立方米的成品油儲罐;
4、成品油儲備不低于經營數量的15%;
5、無走私、違規、偷稅、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6、資信良好,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
7、銀行授信額度在1000萬美元以上;
8、外商投資企業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須依法批準成立并聯合年檢合格。
9、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四、報送材料和申請程序
(一)報送材料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注冊資本、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收入、納稅總額等。
2、擁有碼頭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證明文件;
3、擁有成品油儲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證明文件;
4、2007年獲得成品油進口允許量執行情況;
5、2008年申請成品油進口允許量的品種和數量;
6、所在地稅務部門提供的無偷稅、逃稅記錄證明;
7、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無逃匯、套匯記錄證明;
8、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等級證明和授信額度證明;
9、加蓋聯合年檢合格簽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申請單位無需要求所在地海關提供無走私、違規記錄證明,屆時我部商海關總署統一核查。)
(二)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須經商務部授權的所在地省市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商務部,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商務部報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