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一些開發商只繳了部分出讓金就分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再用該土地使用權證申請土地抵押貸款,進行滾動開發,容易造成拖欠土地出讓金,引發金融風險,不利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據了解,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規定,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土地使用權。近年來,一些地方存在受讓人只繳納部分出讓價款,地方政府就按土地受讓人繳納出讓價款的數量分割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土地受讓人再用該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申請抵押,并用抵押貸款支付剩余土地出讓價款。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土地出讓的規定,給開發商以少量資金囤積土地留下空子,容易造成新的土地閑置、工程爛尾,不能形成有效住房供應,增加了金融風險。
為此,國土資源部近日頒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對土地出讓價款繳納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發放作出更明確的規定。要求受讓人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才能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繳清全部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就是說,開發商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按合同約定分期付款,但地方政府不得為開發商分期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說,這樣規定一是有利于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防止開發商以少量資金囤積大量土地謀取不當利益;二是避免開發商在未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情況下獲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者以少量資金獲得大宗地中的小幅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并以此作抵押向銀行融資,增加銀行的風險;三是有利于保障商品房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避免開發商在未繳清土地價款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出售房地產,影響產權人利益。
這位負責人強調,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凡是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即按宗地擬定出讓方案,按宗地組織出讓,按宗地簽訂出讓合同,按宗地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現行法律不允許在未繳清出讓價款前將整宗地再分割為若干宗地,分割發放若干個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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