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滬深股市又創新高,但股民是否想到,如果炒股賺的錢加上其他收入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明年1月至3月須自行申報納稅?可是,炒股怎樣算是盈,怎樣算是虧?昨天,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股票轉讓所得”等六項所得的計算口徑進一步予以統一。
被特別明確統一計算口徑的這六項所得分別是: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股票轉讓所得。
據稅務界人士透露,稅務總局此次專門明確六項所得的計算口徑,是因為納稅人對此疑惑較多,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申報就屬于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
股票所得:年度盈虧相加計算
對于股市投資者來說,去年虧今年賺、今天賺明天虧是常事。又由于交易火爆,股民買賣極為頻繁,一年的對賬單不下數十頁。《通知》此次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口徑為:“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例如:2006年,小明在業余時間炒股,轉讓股票3次,分別取得收益8萬元、1.5萬元、-5萬元;小明當年工資所得9萬元,已扣繳稅款。那么,2006年度小明年所得額=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產轉讓所得=9萬+(8萬+1.5萬-5萬)=13.5萬元>12萬元,已達到自行申報標準。
轉讓房屋:換算為應稅所得率
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的計算口徑,《通知》明確:“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
例如:2006年,小王工資收入14萬元,當年小王轉讓一所住房50萬元,由于缺乏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當地稅務機關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個稅。那么,小王換算年所得的方法是:年所得=50萬×5%(應稅所得率)=2.5萬元;小王全年取得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年所得=14萬+2.5萬=16.5萬元>12萬元。因此,小王應自行納稅申報。
跨年度收入:算拿錢年度所得
此外,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口徑,《通知》則明確,不得減除納稅人繳納的與此相關的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對于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通知》明確六項所得的計算口徑,主要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
例如:我國目前對股票交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按照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對這項所得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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