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貿組織,將對中國法制建設產生全面而深遠的影響。在入世5周年之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說,“五年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調整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制度與制度運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面、認真、較好地履行了承諾,受到了世貿組織及其成員的普遍肯定和高度評價。”
制定、修改相關法律20多件
地方法規規章制度調整約20萬件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部門負責人說,從1999年底到今年10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與貿易有關的法律21件;國務院制定、修改、停止執行有關行政法規約100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部門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
據介紹,中央層面的法規制度修改調整從1999年底就開始了,有關部門根據清理結果,制定了詳細的立、改、廢工作計劃。
2001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意見,對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作了專門部署。截至2003年7月底,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49個較大的市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約20萬件。
2003年以來,根據履行有關對外承諾的時間表,中央和地方繼續適時地、按計劃地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調整。
取消三項投資限制措施
知識產權案件不再行政終局決定
法律法規的清理、修改與制定,主要內容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方面。
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方面,修改了有關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實施細則。這些法律法規原來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在出口實績、外匯平衡、當地含量的要求,這與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的規定不符。經過修改,這三項投資限制措施被取消。
再以知識產權保護為例,2003年之前修改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所有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起訴,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局決定權。2003年以后,又制訂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對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以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維權手段、途徑等作了具體規定,建立了規范集體管理組織運作的各項制度,明確了使用者和其他社會組織對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的權利。
立法公開成為普遍實踐
制度全國統一實施建立機制保障
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還根據有關貿易制度統一實施和增強透明的對外承諾,對統一實施、透明度等制度運行機制作了調整。例如,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制定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度程序條例,進一步規范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確保立法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建立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機制,從制度上保證了相關法律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
幾年來,中國的立法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程度不斷提高,立法公開已經成為普遍實踐。近年來,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等媒體上,全文公布了物業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許多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還通過向社會發布公告的方式,公開征集地方立法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政府提出立法項目建議。除極少數例外情況外,我國所有法律、法規、規章的公布與實施之間,都保持了一段時間間隔,還通過法律法規匯編等形式,及時翻譯、出版所有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中國的法律體系
中國的法律法規從形式上可以分為幾個層次:
憲法 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包括民法通則、刑法、行政許可法等。
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包括決定、命令、條例等。
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發布,包括條例、辦法等。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適用遵循這樣的原則:所有的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抵觸,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石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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