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北京副市長劉志華、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國家統計局原局長邱曉華的相繼落馬,讓我們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力度和決心。
尤其是這次在上海發生的涉案金額達百億的社保資金腐敗案,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轟動。不僅僅因為涉案金額之巨、涉案人員之廣、所涉官員之位高權重,還因為這一個案件是中國式“制度型”腐敗的典型,也引起了我們對“制度反腐”的重視。
上海社保資金案給我們的教訓是,任何一個領域,如果制度出現漏洞,權力缺乏約束,那么這個領域就會成為腐敗的黑洞,無一例外。鄧小平曾經講過:“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制度的漏洞給人性以極大的誘惑,而人性是禁不起誘惑的。
上海社保資金案如是,全國大大小小的腐敗案件如是。在這些腐敗案件普遍地、反復地、甚至呈一定規律性地發生時,一定是社會的某些制度出現了問題,在這些制度沒有完善之前,腐敗就難以避免。
2006年,中共中央頒布了五個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包括《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暫行規定》。這些文件直接針對的正是黨政干部的各種腐敗行為。中央正在努力建立一個完整的吏治制度,以此防止腐敗的發生。
同時,全國人大通過了審議20年而未能通過的《監督法》。《監督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監督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受監督的權力,是清廉的起點。
法諺曰,惡法非法,意思是,一部制訂得差強人意的法律等于沒有法律。制度也一樣,漏洞百出的制度也就等于沒有制度。在制度建設中,尤其是“小制度”建設中,明確的責任主體、具體嚴格的操作程序、獨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以及相匹配的事后懲戒和評估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四個要件。
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必須依靠建立一套具體的可實施、可執行、可操作、可監督、可糾正的“小”制度提供保障。
中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將在“小”制度的完善中徹底改變,由不和諧走向相對和諧再走向全面和諧。(記者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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