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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和監督機制
發揮績效評價對政府行為的導向作用,研究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考核和監督機制,樹立正確的績效導向。
1.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益性文化單位、重大文化項目工作考核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開展文化館(站)、博物館、公共圖書館、國家重點美術館評估定級工作,提高行業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推動將公共文化服務指標納入科學發展考核評價體系,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領導干部的績效考核體系。
2.建立和完善社會評價機制。將群眾滿意度作為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逐步建立“城鄉居民公共文化服務滿意度指數”。探索實施公共文化服務第三方評價機制,增強公共文化服務評價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3.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加大對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高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公益性文化單位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重視和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營造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良好氛圍。
(四)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政策法律法規建設,促進對外公共文化交流
1.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政策法規保障。加快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繼續推進《公共圖書館法》、《博物館條例》立法工作,修訂《文化館管理辦法》,制定《城市社區文化設施管理辦法》、《美術館管理辦法》、《美術館工作規范》,制定和完善文化館(站)、公共圖書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
2.積極推動對外公共文化交流。繼續組織公共文化領域的對外交流,落實好公共圖書館、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兒文化等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項目。準確把握國外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借鑒和吸收有益經驗,為科學制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提供參考依據。積極組織舉辦公共文化發展國際學術會議,參加國際公共文化交流活動。
文化部負責對《綱要》落實情況進行總體跟蹤分析,適時開展《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和后期評估。當宏觀環境發生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導致實際發展嚴重偏離《綱要》目標時,可提出調整方案,由文化部黨組審議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