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控廣告播出時長和醫藥廣告
——廣電總局解讀《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陶小莫 繪
1月1日起,國家廣電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對2003年9月15日發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部分調整。
細化內容標準
醫療廣告禁止以公眾人物形象做療效證明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組成部分,并首次將資訊服務、廣播購物和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等納入商業廣告的范疇,計入廣告播出總量進行管理。
對于近年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醫療用品廣告,《辦法》明確規定,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禁止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內容。為了避免對病人和播出機構形象造成傷害,《辦法》還規定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播出。
針對目前一些企業使用國家名義做商業廣告的現象,《辦法》在規定商業廣告中不得使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外,特別強調了不得使用、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領袖人物的名義、形象、聲音、名言、字體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此外,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分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也被嚴厲禁止。
量化播出管理
每套節目商業廣告播出量每小時不得超過12分鐘
在播出時長方面,《辦法》將每套節目商業廣告播出量由原來“按天計算”調整為“按小時計算”,并規定每小時不得超過12分鐘。其中,廣播電臺11點至13點之間、電視臺19點至21點之間,商業廣告播出總時長不得超過18分鐘。
“過去對廣告播出時間的管理都是按天計算,給監管帶來了一些困難,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白天廣告少、晚上廣告多的不均衡局面。”任謙說,《辦法》將廣告播出時長計算單位細化到小時,有利于促進廣播電視廣告合理編排,也有利于提高廣告的到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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