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6日電文化部、商務部今日聯合下發《關于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并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另外,《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據悉,這是國內首次對虛擬貨幣的定義作出界定。本次《通知》的出臺背景是,隨著網游的迅速發展,網游虛擬貨幣廣泛應用于營業服務之中,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游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
2009年6月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為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絡游戲的迅速發展,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于網絡游戲經營服務中。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絡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范網絡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于規范網絡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市場準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適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用于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絡游戲服務,表現為網絡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結合“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并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于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號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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