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開發周圍旅游資源,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喬家大院的經營權被當地政府當作股本,投入新成立的“山西喬家大院旅游開發有限公司”。12月20日,來自上海、重慶的兩家投資公司分別與祁縣政府簽訂了合作意向書,喬家大院經營權成為了新公司25%的股權。出讓“國保文物”經營權的做法,讓文物部門吃驚不小。12月25日記者了解到,文物部門已介入調查。
知名景點要成投資股本
喬家大院始建于清乾隆年間,1986年,祁縣民俗博物館在喬家大院掛牌,喬家大院景點對外開放。2001年6月,其被國務院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目前,喬家大院開放的主要是祁縣喬家“在中堂”,即喬家第三代喬致庸的宅院。1990年,電影《大紅燈籠高高掛》曾在這里拍攝,2005年又拍攝了電視劇《喬家大院》,兩部影視作品讓這座晉商宅院的代表聲名大震,一躍成為全國知名的旅游景點。
據了解,把喬家大院當股本投資,祁縣政府早有此意。2002年11月,祁縣政府就計劃入股成立公司,后因省文物局反對,沒有成功。“兩個月前縣里就傳言政府要出讓喬家大院經營權,但直到3天前我們才知道這次是動真格的了。”祁縣民俗博物館幾位職工說。12月20日上午,“祁縣喬家大院旅游景區投資開發建設項目合作意向簽字儀式”在祁縣政府舉行,當天下午,祁縣縣長召集喬家大院15名職工代表開會通報了此事。
政府目的:招商引資開發
據了解,早在今年7月份之前,縣政府就注冊成立了“祁縣遠大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代表祁縣政府經營管理喬家大院。祁縣政府還將喬家大院景區的開發建設授權給了這家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該縣縣長。
12月20日上午的簽字儀式上,祁縣遠大公司代表祁縣政府,與上海盛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重慶中昊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意向書,三方出資成立“山西喬家大院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喬家大院所有權還歸祁縣政府,分離出來的經營權入股歸新公司所有,喬家大院經營權占新公司25%的股權,其他兩個公司的股權分別為50%、25%。三方商定新公司的經營期限是20年,喬家大院景區門票收入全部歸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縣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費”1000萬元。
據喬家大院景點財務人員介紹,2006年全年的門票收入超過3000萬元。
祁縣分管旅游的副縣長24日告訴記者,喬家大院經營權入股是經過縣四大班子同意的,“目的是招商引資開發喬家大院旅游,修復另外兩座宅院喬家德興堂、保元堂,開發周邊環境。”但喬家大院民俗博物館職工稱政府的這種做法是“變相出賣國保文物”,所以簽字當天下午縣政府召集職工代表開會時,雙方不歡而散。
省文物局稱此舉違法
一個國保級文物單位能否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又將對文物保護產生怎樣的影響?
12月25日,記者在山西省文物局了解到,早在合作意向書簽訂前一天,省文物局就已接到反映。政策法規宣傳處的許處長表示,“已經派出了由省文物局和晉中市文物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根據目前的情況看,這是一起典型的法人違法事件。”
省文物局負責人還表示,原本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發揮文物的文化功能、經濟功能是合理利用文物的一條重要標準,但祁縣政府的做法不妥。企業必然以贏利和追求高額利潤為目標,而《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許處長說,其實國內曾經發生過多起類似事件,2000年年底轟動一時的“水洗三孔”就是一例。由于孔府、孔林、孔廟的開發權交給了某公司,而該公司竟然覺得文物太舊,直接用水沖洗,結果造成重大損失,后相關責任人均受到處理。
祁縣政府和上海、重慶兩家公司簽訂的意向書很明確,新公司的經營期限是20年,喬家大院景區門票收入全部歸新公司,每年向祁縣政府交付1000萬元“文保管理費”。而這也是文物部門認定其行為違法的證據之一。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這位負責人明確表示:“門票的收益是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管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授予的,如果把文保單位作為企業經營,門票就勢必成了企業的財產,就不能用于文物的保護,這是法律堅決不允許的。”
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意向書簽訂15日內,合作協議及正式合同即生效。記者即將結束采訪時獲悉,國家文物局已經得知此事,并表示高度關注。(尚云 范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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