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提交杭州市第11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審議,杭州市房產管理局局長楊堅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說明。該條例是今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正式項目之一。
《條例(草案)》規定,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筑和歷史建筑的外觀不得擅自改變。在歷史文化街區內和歷史建筑上設置招牌、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的,應當與歷史文化街區及歷史建筑的風貌相協調。在歷史文化街區內和歷史建筑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擅自拆卸、轉讓歷史建筑構建的,建筑修繕、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不符合建筑具體保護的要求或設計、施工方案未經備案擅自施工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內或歷史建筑保護標志的,分別由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新發現有保護價值的街區和建筑,建設單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服從市歷保行政管理部門勸阻,仍進行拆除或施工的,由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市歷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處以該歷史建筑市場估價一到三倍的罰款。無法估計的,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后認為,對于因重大公共工程建筑或其他原因必須易地保護的歷史建筑,在實施過程中作好建筑及建筑材料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工作,以確保重建時的原有風貌。 (周威 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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