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國都之地的特殊性,京商比起晉商、徽商等其他商幫,發展受政策調控影響的痕跡更為明顯。而這些商業政策多以人口與賦稅政策為調節杠桿。
北京財貿職業學院院長王茹芹教授認為,因朝代的不斷更替,不同歷史背景和商業政策不同,使得古代京商表現出不同的特征。而這些國家實行的商業政策對北京商業發展也具有重要作用。
金代禁止擾商
金是京商研究的歷史起點。
金朝營造完中都(今北京)后,金政府便提出“凡四方之民欲居中都者,給復十年,以實京師”的政策。也就是通過實行免除徭役、減賦或返賦的政策,引導百姓遷到京城中居住、生活,充實城市居民。隨著大批軍隊、官吏、士民和工匠遷入中都,至泰和七年(1207)北京城市人口已達到40萬。
龐大的統治機構和眾多的城市人口,需要大量的糧食和建筑材料。為了滿足消費需求,金政府對于當時北京城內的私營商業采取鼓勵態度,降低稅率,禁止干擾商業和商人活動,使中都從事商貿活動的商人數量以及中都的商業發達程度都高于以往任何時期。
元鼓勵商販運糧
元代將金代的中都改名為大都,定為首都。為了滿足城市用水的需求,元大都向東北方向進行了遷徙營建。新大都竣工后,元政府實行遷移居民充實新城的措施,使大都人口迅速聚集。
為了解決大都城眾多人口對糧食的巨大需求,元政府鼓勵商販運糧,一再申令,禁止各級官府衙門和官吏扣押運輸工具,禁止對商人實行處罰和強制措施,有力地保證了京城的供應,保障了商業活動的正常進行。
明代恤商恤農
明代遷都北京后,北京的特殊地位和巨大消費需求,吸引了各地商人來京貿易。為了保障商人流動的合法性,嘉靖六年,政府下令,在北京經商時間較長,并置辦了產業或鋪面的商人,戶籍可落在宛平和大興兩縣,聽從官府的統一安排。這就承認了客居京城商人的合法身份,保證了其合法財產。
經過元末戰爭,明初北京經濟蕭條。為了恢復北京社會經濟,政府采取了一些優恤商賈、優恤農業的政策。永樂年間實施降低稅收、集中設置商業區的辦法吸引商人;對于婚喪嫁娶,自織、自用、自造的布、器械、食品,需要運輸的自用貨物等一律免除稅收。這些措施大大促進了明初商業的恢復、發展。
清代優恤旗人
清初實行了“旗民分城居住”的政策,將內城主要部分劃為八旗營地,除棋盤街外,其他地域不許市場交易,造成了內城的商業凋敝。在漢族官吏和商民居住的外城,由于是各地商人來京的匯聚之區,具有旺盛的生活消費需求,加上內城商業不景氣,需要新的承接和轉移之地,這就促進了外城的開發和商業發展。
北京旗人眾多,清康熙五十五年八旗人口一度達到68萬。定都北京后,承平日久,旗人享受優恤,養尊處優,形成了安逸享樂、追求精致生活的文化特點,數十萬旗人消費群體成為清代北京商業的巨大市場,也促進了京商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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