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愛國宗教團體的共同努力下,黨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貫徹落實,宗教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開放和安排了宗教活動場所,恢復和建立了愛國宗教團體,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護,依法處理了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宗教活動在大多數地區是正常的。宗教界人士的愛國主義、社會主義覺悟了提高,他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積極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宗教政策,在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開展國際友好往來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黨領導的各民族宗教界愛國統一戰線進一步鞏固和壯大,各民族信教群眾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實踐證明,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正確的,宗教工作總的形勢是好的。但是必須看到,境外敵對勢力一直利用宗教不斷對我進行滲透和破壞活動。民族分裂主義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動騷亂鬧事,攻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有的地方少數敵對分子活動猖獗,建立非法組織,同我們爭奪寺觀教堂領導權;有的非法開辦經文學校、修院、神學院,同我們爭奪青少年。有的寺廟恢復了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一些基層出現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的情況。同時也必須看到,在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地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侵犯寺觀教堂合法權益,干涉宗教團體正常的教務活動,應該退還的宗教房產和寺觀教堂長期得不到解決。因宗教問題或對宗教問題處理失當引發的社會矛盾時有發生。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復雜性和嚴重性,高度重視宗教工作。
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內容。做好宗教工作,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和四化建設都有著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中共中央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是指導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要保持宗教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今后一個時期,黨和政府對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黨的宗教政策,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加強對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的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支持他們開展有益的工作,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堅決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為維護穩定、增進團結、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現就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和國家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活動必須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進行,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社會、集體的利益,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之間、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眾之間,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團結。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利,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利,使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團結起來,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堅決糾正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的現象。在宗教活動場所過少的地方,要解決好正常宗教活動所必需的場所,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的宗教房產問題,以有利于團結廣大信教群眾,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穩定。
二、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政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制造混亂、違法犯罪,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為了使宗教活動納入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范圍,不是去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
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應依法登記(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經過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受法律保護,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開放新的宗教活動場所,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堅決制止自封傳道人的傳教布道活動以及其他各種非法傳教活動。依法取締非法開辦的經文學校和修院、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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