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5號)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葉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規范活佛轉世事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
活佛轉世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
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條 活佛轉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
(二)轉世系統真實并傳承至今;
(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條 申請轉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世:
(一)藏傳佛教教義規定不得轉世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轉世的。
第五條 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申請報批程序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審核批準活佛轉世申請,應當征求相應的佛教協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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