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解釋(二)》中有一些數量和數額的規定,請問確定這些數量或者數額的原則是什么?
答:《解釋(二)》的不少條款都涉及到數量或者數額,這些數量或者數額標準的規定嚴格遵循了以下三項原則:
第一,與《解釋》相協調原則。《解釋(二)》是對《解釋》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二者共同為打擊淫穢電子信息犯罪提供了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有鑒于此,《解釋(二)》在確定數量或者數額時注意與《解釋》的協調。例如,《解釋(二)》相關條款中起刑點、“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之間的倍數關系,就基本上保持了《解釋》所確立的五倍倍數關系。
第二,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權益特殊保護原則。從世界范圍來看,對內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信息予以特殊打擊,突出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是各國的普遍做法。為體現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解釋(二)》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解釋》規定的數量、數額標準的基礎上下調一半,以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第三,立足司法實踐原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就應當認定為相應的犯罪。《解釋(二)》在制定過程中,組織專門力量深入司法實踐,了解具體案件,為確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提供了依據。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件,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最終確定了構成犯罪的相關數量或者數額標準。
問:《解釋(二)》對“網站”和“淫穢網站”是如何界定的,實踐中應如何把握?
答:《解釋(二)》對《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網站”作了界定,即網站是指可以通過互聯網域名、IP地址等方式訪問的內容提供站點,包括兩個方面的要素:一是網站可以通過互聯網域名、IP地址等方式訪問,即網站在互聯網上是相對固定的,具有相對確定的互聯網域名、IP地址,司法機關可以據此調查取證、固定證據;二是網站是提供內容的站點,即網站可以提供文本、圖片、視頻、音頻等類型文件的信息,人們可以通過訪問網站來獲取自己需要的資訊。實踐中,網站包括門戶網站、論壇、社區、博客、播客、群組等具體表現形式。
《解釋(二)》還對“淫穢網站”作了界定,即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網站,是淫穢網站。實踐中,網站包括多個網頁、欄目、頻道或者版塊,不宜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穢電子信息就認定整個網站為淫穢網站,而應結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從事的活動加以認定。同時,如果其中的某個網頁、欄目、頻道或者版塊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仍應就此認定該網頁、欄目、頻道或者版塊為“淫穢網站”。但此項規定,旨在防止把網站中不涉及淫穢內容的網頁、欄目、頻道或者板塊等認定為淫穢網站,也避免把一個綜合性的網站一并認定為淫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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