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軍區總醫院出臺的《網絡成癮診斷標準》剛一面世就激起“千層浪”,一時間質疑聲四起,不少網友岌岌自危“該標準是否能全國通行?”“難道迷戀網絡便成了‘精神病’?”“應該把制定者當精神病抓起來”……
就在爭論越發激烈之時,有人已將此標準當做一塊“免死金牌”。
據《成都商報》11日報道,四川青年胡安戈沉迷網絡3個月,偷父母的錢用來購買網絡游戲“傳奇”的裝備。感到無顏面對父母,竟荒唐地選擇毒殺父母,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網絡成癮診斷標準》成為胡家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果胡安戈沉迷網絡,糊涂毒殺父母被鑒定為患精神病,則其刑事責任能力受到限制。他們隨即向法院寄出一份申請,請求對胡安戈沉迷網絡毒殺父母時是否患精神病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這也成為全國首份此類申請。
“網癮精神病”能免刑責嗎?網癮確實能診斷為精神病嗎?精神病的認定需要怎樣的程序?本報記者進行了一番深入采訪。
暫不影響司法審判
需配套相關法律法規
“考慮網絡成癮屬于患有精神病這一因素,無疑會加大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難度。”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李建秋說,在以往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中,沒有將網絡成癮納入精神病范疇進行鑒定。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仍然是嚴格依據有關未成年人審判的法律規定進行的。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后果,可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并不是以病來推斷,而是以案件發生之時,綜合被告人的精神狀況來考慮。李建秋說,“由一家醫院制定的這樣一個標準并不會對司法審判產生影響,也不會左右判決結果。將網絡成癮認定為精神病影響到定罪量刑,必須由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
主持此項標準制定工作的北京軍區總醫院網絡成癮醫學科主任陶然也認為,標準的發布并不意味著免除網絡成癮者的法律責任。法律只規定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人在發病期時犯罪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而其他的精神病患者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將網絡成癮納入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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